商品侵权赔偿范围的界定如下:1. 实际损失: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例如,因侵权导致商品销量下降,减少的利润就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2.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比如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侵权商品的利润所得。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有规定。3. 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当上述两者都难以确定时,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一般会根据侵权情节等因素,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定倍数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4. 法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此外,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还需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以确保赔偿数额能够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并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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