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导致他人损害,就需承担责任。例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导致周边居民用水受污染生病,即便工厂称自己无主观故意,仍要担责。2.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和隐蔽,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此,法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初步的因果联系,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侵权人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3.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因为受害人往往在专业知识、证据收集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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