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如下:1.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2.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4. 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包括多种情形,比如未按规定对供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未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测等。例如,某血液供应部门未按规定对供血者进行传染病检测,导致多名受血者感染疾病,就可能构成此罪。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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