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一审的审限是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 如果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限可以延长三个月。3. 要是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则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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