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有明确法律规定: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表明监护人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且需符合相应条件的,不是随意指定。2.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有严格程序,不能随意进行。3.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这也强调了监护人确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不能随意变动。总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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