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处罚措施:对于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 如何避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孕妇自身要树立正确观念,不主动寻求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社会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危害的认识,共同维护人口性别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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