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认定如下:1. 窝藏行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比如,将犯罪人藏在自己家中闲置的房间、地下室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例如,给犯罪人金钱让其去外地躲避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属于窝藏。2. 包庇行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故意隐瞒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其不被司法机关发现。比如,证人在法庭上故意作伪证,证明犯罪人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等。以其他方法帮助掩盖罪行。比如,帮助毁灭犯罪证据等。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3. 主观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虽然声称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但根据一些明显迹象应当能推断出对方犯罪,也可能认定为明知。例如,犯罪人神色慌张地找上门要求窝藏,行为人就应当有所怀疑并进一步了解情况,若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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