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要确认该外国犯罪嫌疑人所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在案件中的身份和地位等。2. 律师会见外国犯罪嫌疑人,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 会见时,要遵守看守所等相关场所的规定和要求,比如会见时间限制、会见纪律等。4. 如果涉及到涉外因素,可能还需要了解该外国犯罪嫌疑人所属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司法协助等相关条约或协定,看是否有特殊规定或程序。5. 律师应当如实记录会见情况,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案件事实、其陈述的情况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使用。6. 会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诱导、威胁其作出不实陈述等。7. 若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等,会见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限制,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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