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意忽视未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失重大该执行法官就可能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若符合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执行裁定失职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对于此罪的量刑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以此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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