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签订合同可能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皮包公司虚构货源签订买卖合同。其次看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若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拒不返还等可认定有非法占有意图。像骗到钱后用于赌博等。再者关注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努力仅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倾向于认定非法占有。另外行为人未履行合同后的态度也很关键。如携款潜逃、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从证据角度书证如合同条款、财务账目等能反映其经济状况和履约能力;视听资料若记录其对财物的不当处置行为都可作为认定依据。优势在于这些综合判断因素能全面反映主观意图。劣势可能在于部分行为较难直接证明其非法占有故意。关键证据缺失可能是没有完整记录其履约过程及对财物处置的详细资料。认定时可通过协商促使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调解能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梳理事实;行政投诉可借助相关部门调查;仲裁和诉讼则由专业机构和法院依据证据严格认定各有利弊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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