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如下首先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为老年人确定监护人时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优势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确定程序有法可依。劣势可能在于存在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情况需要通过指定或申请等程序解决较为繁琐。关键证据可能包括能证明亲属关系、老年人意愿等相关材料。风险方面若监护人确定不当可能损害老年人利益;程序上可能耗费时间精力。解决路径上协商确定监护人较为便捷高效成本低;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指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能保障公正但会花费更多时间金钱。建议先尝试家庭内部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申请指定或向法院起诉按法定程序确定合适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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