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例如甲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至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如乙丙之间有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支付期限届满乙对丙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条件均已满足。优势在于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途径。劣势在于若证据不足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权。关键证据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相关证明等。风险方面若不符合代位权成立条件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需承担诉讼成本。策略上协商可能无法解决问题调解较灵活但不一定能达成满意结果行政投诉不适用于此情况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诉讼则是较为常见有效的方式。债权人应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再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按法定程序推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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