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行使方式1. 协议方式离婚双方可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例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在周末由不直接抚养方将孩子接走共度半天时光;或者每月安排一次较长时间的探望如一整天等。2. 诉讼方式若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意愿、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决确定探望的具体方式。例如对于年幼的孩子可能会判决探望方式相对温和、频率较高如每周一次短暂的见面;对于年龄稍大且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其意愿结合双方情况确定探望方式。 三、注意事项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探望方有酗酒、暴力倾向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恢复。 总之行使探望权要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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