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不存在或未到期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资格。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只有此债权存在且到期债务人才有义务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甲欠乙货款到期未还乙发现甲对丙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且该债权非专属甲自身此时乙若满足其他条件就可成立代位权向丙主张权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