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旨在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的情感交流和联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从优势角度看如果一方争取到探望权能定期看望子女维系亲情。劣势在于如果对方不配合执行可能存在困难。关键证据方面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有明确约定那协议就是重要书证;若有关于探望的沟通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也可作为辅助。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风险若未明确约定探望方式、时间等可能引发争议。程序风险执行探望权时对方不配合可能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解决路径 协商双方自行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等进行沟通协商优点是成本低、灵活性高;缺点是可能因矛盾难以达成一致。 调解可由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较为温和;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双方诉求。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建议先尝试协商不成再考虑调解或诉讼诉讼时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子女探望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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