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涉及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分析优势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关于一方不抚养子女也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且该约定是在平等、自愿、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基础上作出从形式上看有一定的契约自由体现。劣势该约定很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关键证据缺失这种约定本身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基本不存在有利证据一说。风险与策略分析风险约定无效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未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可能引发后续纠纷。策略不建议作出此类约定。若已作出建议及时重新协商明确双方抚养义务及抚养费支付等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诉讼虽能保障子女权益但耗时较长可能涉及较多法律程序。调解则相对灵活、高效能更快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抚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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