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核心分析: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处于特定状态如不在国内、下落不明等导致在被告住所地诉讼不便。原告在此种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其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实务建议:若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告需收集能证明被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据如被告在国外的居住证明、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证明等。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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