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上一般不存在“第三监护人”的明确说法。2. 通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确定的法定监护。3. 如果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等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4. 若上述人员都没有监护能力则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 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等。总之监护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根据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及相关条件来确定而非特定的“第三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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