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单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此外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受贿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的法院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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