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条件方面:收养人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程序上:首先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其次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最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具体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相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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