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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李露律师:1300余件婚家案经验,破遗嘱、抚养费等经典案例

2026.01.22婚姻家庭6人浏览

西安李露律师:解析“离婚抚养费支付争议”典型案例
李露律师,女,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她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办理案件两千余件,且热心公益,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下面将重点介绍她经办的“离婚后共同抚养,又被主张支付抚养费,如何认定”这一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案情概况
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于2019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登记,约定婚生女小苏(化名)由罗女士(化名)抚养,苏先生(化名)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且享有探望和接走孩子的权利。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苏先生(化名)为小苏(化名)的成长殚精竭虑,承担了抚养责任,并按约定通过银行及微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50余万元,其中包含为小苏(化名)庆生和为罗女士(化名)庆祝母亲节的费用。然而,罗女士(化名)否认这些转款属于抚养费,起诉苏先生(化名)要求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苏先生(化名)无奈之下找到李露律师寻求帮助。
核心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先生(化名)向罗女士(化名)转账的50余万中是否包含了应支付给小苏(化名)的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罗女士(化名)与苏先生(化名)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抚养小苏(化名),苏先生(化名)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了更多抚养责任和大部分花费,本无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出于对孩子的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苏先生(化名)还是依据协议多次转账,金额远超约定标准。因此,罗女士(化名)要求苏先生(化名)支付27万元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费用。本案中,苏先生(化名)应依照协议支付抚养费。鉴于双方离婚后曾共同居住,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在苏先生(化名)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中酌情按照10个月的抚养费标准扣减50000元,故苏先生(化名)应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金额为268500元。根据查明事实,苏先生(化名)在此期间向罗女士(化名)转账支付325200.42元,扣除与抚养费支付无关的款项后,剩余260750元应视为支付的抚养费,故苏先生(化名)尚应向罗女士(化名)支付截至2024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金额为7750元。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此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引意义,明确了在离婚后父母仍共同居住并共同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对抚养费的认定会优先审查双方实际的共同抚养事实,而非机械适用离婚协议的文字约定。非直接抚养一方为子女支出的、超出协议金额的款项,经审查确用于子女合理开支的,可被认定为抚养费并予以抵扣。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原则进行实质性判断的裁判导向,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对特殊安排下的经济往来性质进行明确约定。
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父母抚养义务的规定,尤其是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离婚后抚养费支付的原则。法院并非机械适用该条文,而是基于父母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的特殊事实,适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司法原则,对非直接抚养一方超出协议金额的支付款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认定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从而在计算抚养费时予以抵扣,体现了司法实践在特殊家庭模式下对法律精神的灵活运用和实质公平的追求。
除了这个案例,李露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其他类型的婚姻家事案件,如遗嘱效力认定、老年配偶在遗嘱继承中维权、离婚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纠纷等,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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