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达到四川抢夺案立案标准。2.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不论财物价值多少,均予以立案。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立案: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的。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抢夺罪的。达到上述标准或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抢夺案予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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