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无权代理签的合同效力待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核心分析:无权代理行为中,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若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若不追认,则对被代理人无效。关键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以及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实务建议:相对人可及时催告被代理人追认,明确告知追认期限。收集如代理行为的相关通知、文件等证据证明无权代理情况。若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以通知方式作出。若发生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按法院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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