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申请财产保全本身并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核心分析:财产保全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优先受偿权通常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因保全行为而当然获得优先受偿地位。实务建议: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如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相应权利。收集相关证据,如担保合同、交付凭证等。如果涉及经济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确认优先受偿权。若对自身权益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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