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该条同时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核心分析:首先无期徒刑罪犯若要减刑转有期徒刑需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相应条件。其次减刑幅度根据悔改、立功等表现有不同规定。再者两次减刑有间隔时间要求且实际执行刑期有最低限制。关键在于罪犯是否有符合减刑的表现以及遵循相关减刑规定。实务建议:罪犯应积极改造争取有悔改、立功等表现以获得减刑机会。家属可关注罪犯改造情况鼓励其积极表现。监狱方面应公正记录罪犯表现。若涉及减刑申请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