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检察院批捕的罪名和起诉的罪名有可能不一致。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3.核心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可能会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变化。批捕时基于当时掌握的证据认定罪名,后续侦查获取更多证据后,可能会以不同罪名起诉。关键在于证据的变化对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的影响。批捕时的罪名认定是初步的,随着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最终起诉罪名可能调整。各方权利义务方面,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获得公正的罪名认定,司法机关有义务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认定罪名。4.实务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关注案件证据变化情况,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罪名。如果发现批捕罪名与后续侦查情况不符,应及时调整。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若对罪名认定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检察院、法院提出,如申请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法律程序大致流程为,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若认为罪名需变更,报检察院审查,检察院根据新证据决定是否变更起诉罪名,最终由法院依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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