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在离婚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有平等的撤回权,体现了对当事人慎重考虑离婚问题的保护。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阻止离婚程序继续。冷静期届满后,未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婚姻关系继续维持。关键在于把握好时间节点和正确行使撤回权利。实务建议:如果反悔,应尽快在离婚冷静期内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注意要亲自前往办理,以确保撤回行为的有效性。若错过冷静期,想继续离婚则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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