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核心分析:首先遵循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父母优先,在父母无法履职时依次往后顺位。争议解决上,先由相关组织指定,不服可诉讼,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监护人需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键在于监护能力的判断及争议解决程序的遵循。实务建议:确定监护人时,可收集能证明监护能力及与未成年人关系的证据。有争议时,及时向相关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按其指定流程走。对指定不服,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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