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核心分析:首先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不同规定。在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法定的六个月期间。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主债务履行期,以及区分保证方式。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避免因期限不明导致保证期间计算错误。若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收集相关通知凭证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保证合同等证据,按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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