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权利义务:债权人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债务人有不得实施损害债权行为的义务,受让人在知晓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其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债务人实施了上述特定行为,二是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三是受让人知道相关情形(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实务建议:债权人需收集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的证据,如转让协议、放弃债权声明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诉讼中需明确阐述债务人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及受让人的知情情况。法律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阶段,债权人要积极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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