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先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核心分析:首先,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项约定,保障双方权益。在申请离婚登记后设置冷静期,避免冲动离婚。最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才发给离婚证。实务建议:签订离婚协议时仔细斟酌各项条款,确保明确清晰。申请离婚登记时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冷静期内慎重思考是否真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去申请发给离婚证,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材料、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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