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这是基于合同履行的期限利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则不能拒绝,比如提前还款不会影响债权人资金安排、收益等。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判断提前履行是否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实务建议:债权人如要拒绝提前履行,应及时书面通知债务人,并说明拒绝的合理理由。若因提前履行产生增加的费用,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提前履行对自身造成的影响或增加的费用,如资金安排的变动、额外的保管费用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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