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需满足以下条件: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方面能够保障孩子成长。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 年满三十周岁。6.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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