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财产罪分为侵占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罪和职务侵占罪。侵占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一般来说,各地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多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在六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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