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担保通常需要本人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签字是对担保内容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体现。若本人未签字,仅口头承诺或他人代签而无本人授权,担保行为可能因形式要件不具备而不成立,本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为保障自身权益及担保行为的有效性,给别人担保时本人签字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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