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是因为公证赠与体现了赠与人更坚定的赠与意愿。一旦公证,赠与人需受此意思表示约束,不能随意反悔。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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