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常见的公司形式,设立程序相对简便,适合中小企业。股东人数一般有上限规定,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等有一定规则。有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对于促进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有效聚集资金、整合资源,以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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