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 主体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通常是公司的控制股东。2. 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逃避债务等。3. 结果要件:该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当符合上述条件时,法院可判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一制度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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