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抢劫罪加重情节认定: 入户抢劫:“户”指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入他人生活住所实施抢劫属此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指三次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各地依经济情况确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与过失致人伤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包括无身份冒充有身份及此种身份冒充彼种身份(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 持枪抢劫:持真枪且向被害人显示以压制反抗(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对象特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2. 处罚: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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