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被治安拘留是否收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刑期届满等)则应收监执行。若不符合收监条件的不会收监。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这些情况下即便有治安拘留也不会因此收监。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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