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枉法仲裁罪。1.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2.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3.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4.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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