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有如下规定:1. 质权设立: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 限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不得违反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损害企业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3. 审批要求: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比如涉及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需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4. 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股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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