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次数并无固定一年几次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体到减刑次数主要看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如果表现突出符合条件可能多次获得减刑机会但一般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确保减刑公正合理。2. 实践中不同监狱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通常会综合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学习进步程度、劳动成果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给予减刑。对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监狱会及时申报减刑经法定程序审核后裁定减刑。但这并非以一年固定几次来衡量而是基于个体表现动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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