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派出所不予立案时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2. 若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 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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