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归还的一般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挥霍挪用的公款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等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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