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比如若当事人在5月1日知晓某具体行政行为正常情况下其应在6月29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生病住院等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在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申请时间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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