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刑三年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三年实刑理论上最多可减刑一年半但具体减刑幅度需综合考虑罪犯实际表现等因素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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