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并无固定标准。一般来说从案件受理到开庭简易程序可能在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际开庭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被告人是否认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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