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破产后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2.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将根据上述顺序按比例进行清偿。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无需再额外承担公司债务。3. 若发现公司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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