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2.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3.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若要继续保全需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封等手续以确保保全效果持续保障当事人权益在诉讼等程序中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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